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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廖源律师 廖源,青年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2006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于道路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劳动工伤等相关民事诉讼。官司缠身了该怎么办?到哪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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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P2P相关法律问题

今年8月,由中国民生银行(600016,股吧)牵头的中国银行(601988,股吧)法学研究会创新委员会成功组织召开了“互联网金融创新法制问题研讨会”,首次从法制视角系统解析互联网金融,与会专家就互联网金融中的相关法律风险和未来法律生态建设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发表看法。

P2P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借贷咨询和管理服务,促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平台。由于出借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故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的借款关系的性质应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有广狭义两种涵义。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是指法(民)发〔199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所指的民间借贷,即当事人一方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泛指出借主体为非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P2P模式下的民间借贷的主体并不局限于自然人为当事人一方的民间借贷,因此,其涉及的民间借贷为广义上的民间借贷。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法》、《若干意见》、法(经)发<1990>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联营解答》)、法复[199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法[2011]3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对其进行了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现正在起草《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对广义民间借贷法律问题进行规定。

一、P2P模式下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P2P模式下,出借方大多为自然人和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故这里,主要对这两类主体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效力进行分析。(一)自然人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合同法》以及《若干意见》对其效力进行了肯定。(二)不具有出借款项资质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一直以来,司法实务界采用了无效的认定标准。其法律规范依据是《联营解答》。该解答规定:“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但关于该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修改的呼声很大。理由在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一方有闲余资金,另一方有资金需求,出借方出借款项有利于融通资金,化解用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用资难问题,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出借企业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行为不宜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正因为此,近年来,金融主管部门以及司法部门都有适度放开的趋势。但如何放开,还在探讨研究之中。《民间借贷规定》采取了有条件认定有效的思路。

二、P2P模式下民间借贷的利息保护问题。(一)自然人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息保护。目前思路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具体而言,分为三种情形:(1)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对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部分予以保护,超过部分不予保护。(2)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之间借贷的利息保护问题。依据《联营解答》的规定,该类合同应认定无效,利息予以收缴。但由于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理论认识的深入,《民间借贷规定》目前的思路是,在认定有效的情形下,支持的利息同样按照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标准进行保护。但关于该问题,也有人提出异议,认为,四倍计息在司法实务中可能会引发出出借方从银行借的款项后又转手进行民间借贷谋取高息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由于现在并没有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企业之间借贷的有效性进行规定,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采取的思路是借款合同认定无效,但在处理结果上,借款人在返还本金给出借人的同时,不再收缴利息,而是需要给付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

三、关于网络平台在交易中的性质界定以及其与借款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界定问题。P2P平台所开展的业务一般为对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和交易匹配、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该平台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这类业务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居间服务。此外,在实践中,有的网络平台公司与客户明确签订担保协议,其与出借人之间形成担保法律关系。有的网络平台公司采取垫付本金模式,即约定网络平台以自有资金为不能按期还款的借款人欠出借人的本金债务部分,承担垫付责任。该垫付责任如何理解,应根据合同的文义以及网络平台公司作此承诺的目的进行解释。一般而言,其本意若为承担担保责任,其享有对借款人的追偿权的,则应认定为担保,不能认为债务承担。还应注意的是,线下交易模式中,有的采取了债权转让的方式,即:借款需求和投资打散组合,债权人获得债权后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将债权转让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该模式下,存在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是否会涉及“非法集资”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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